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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2 每日一税】《2020年第34周(08.17-08.21)周末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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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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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4 00: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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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2 每日一税】
2020年第34周(08.17-08.21)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2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8月17日:2020年7月,S公司给公司老板王老五购买一辆价值100万的奔驰轿车,在福利费列支,是否缴纳个税?
答:S公司应并入王老五的 “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现行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二、2020年8月18日:2020年7月,S公司聘请临时工进行季节性生产,临时工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能否计算抵扣销项税额?
答:S公司聘请季节性生产的临时工,与S公司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如果S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总局官方内部培训口径及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疑《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二)》明确:
98.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2020年8月19日: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后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需缴纳滞纳金。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四、2020年8月20日:境内居民企业A集团派遣员工王小二(居民纳税人)到境外工作,王小二在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派出单位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王小二在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为个税扣缴义务人。
王小二在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中方机构为个税扣缴义务人;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注意: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五、2020年8月21日:A上市公司的员工股由工会代持已经23年,2020年7月上市公司分红,工会收到分红后再分配到员工个人如何缴个税?
答:A上市公司的员工股由工会代持,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是群众组织,进行税收处理时不能按穿透原则视为员工直接持股,不能享受持股超过1年免征个税优惠。
工会代员工持股A上市公司股票,工会收到分红后再分配到员工,应按“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缴纳20%的个税,由工会扣缴,工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员工个人自行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订)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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