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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实施啦!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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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4 00: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南税务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实施啦!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M1OTMxNw==&mid=2651930989&idx=1&sn=e8683bf6547afa7c91ba152080a1c282&chksm=809abf57b7ed3641bcac0f859169c0c3e36303fc2708ea61120293951a267415e6d63bf06f9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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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实施啦!
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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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从当年10月1日开征资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其它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正式实施。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资源税。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提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自此,资源税步入全面改革时期。
2019年8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二、资源税立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资源税法》出台意味着资源税条例将要上升为法律,释放出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加速的重要信号。
二是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四是保留水资源税相关内容与改革相衔接。资源税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则,制定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
五是规范减免税政策,促进资源集约利用与环境保护。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实践当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被纳入了资源税法。


三、《资源税法》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新税法将目前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所列税目达164个,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并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如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需要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资源税的缴税人如何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五、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有哪些变化?
资源税法扩大了征税范围,将原条例中的“矿产品和盐”拓展到“应税资源”。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具体包括五大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六、税目税率如何适用?
实际从价计征方式的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量计征方式的采用定额税率。《税目税率表》(见附表1)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七、资源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八、资源税法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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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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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时间及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部分情形下免征减征具体办法作出以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见附表2)。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三)《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附表1:







安徽税务


淮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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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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