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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商家不开发票咋办?小湘为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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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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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2 13: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南税务
标题: 遭遇商家不开发票咋办?小湘为您支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DE1MDQ3OA==&mid=2651686012&idx=2&sn=0024ec2ab909baedce9dd693a76417f0&chksm=8023815db754084b8f7b70136f11c2f07e796133f31b1fac1e94a9c5fd6b7bb1a1aaf9a7e07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1
二维码: -
问: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销售方是否可以根据购买方的要求开具发票?
答: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问:销售方拒绝给购买方开具发票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问:个人在索取发票时,是否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个人在索取发票时,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和税前扣除凭证?
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编辑设计:湖南税务
来 源:湖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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