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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明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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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2 03: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明确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496927&idx=3&sn=ff5e5d7bb3dfc66aacc05d1259e97223&chksm=97545898a023d18efd3523e5482b75f557df60c4b42f8dc364a911df127926d3f877bf715a7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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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关于资源税法的小知识,你知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简介
01
什么是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税种。
02
资源税计征方式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03
资源税减免税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04
资源税征收管理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05
资源税对地方政府授权事项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对各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部分情形下免征减征具体办法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

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二号公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对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部分情形下免征减征具体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黟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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