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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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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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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2 00: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6624&idx=8&sn=19ab4b5215945c4b6900f54b512ef871&chksm=fb656fd4cc12e6c2b761faa548d91b04e809769daf7eef16e239e23acb3f9ff163863c531f0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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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一号和第五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的节目内容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内容。

1985年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

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改为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通过。这次通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共计十一条,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征税范围、税率并没有发生变化。

据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税法大体延续了现行税制框架和征管模式,对部分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根据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一规定,相较于暂行条例,它既巩固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的模式,又进一步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间等一些具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征管效率、优化办税体验。

为延续现行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还对增值税特殊处理等情况单独作了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好的,听众朋友,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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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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