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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8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color=#333333]〉[/color]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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