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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团队
导读: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义务,可缴可不缴。还有人认为就算是员工投诉要求补缴以往的住房公积金,追缴期也会受时效限制。司法机关会怎么看?以下是广东高院审理的一个再审案件,供参考!
“莫愁反映公司少缴/未缴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2849元,要求公司对其与莫愁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莫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莫愁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公司如对莫愁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案号:(2018)粤行申1182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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