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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是一个个体户,在办理停业登记时,停业日期起只能选在当天,即哪天办理停业登记系统默认为停业登记起的日期,这个是为什么呢?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手续。所以停业时限的起始期不得早于申请办理停业的时间。
2、问:我的发票没有用完,能不能办理停业呢?
答:个体“双定户”因受疫情影响停止经营,短期无法复工的,可自即日起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申请时无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上缴已领用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停业期间无须办理涉税事宜,也无须缴纳税款(停业期间发生实际经营及开具发票的除外)。但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业务且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应在当地全面恢复正常生产后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3、问:我办理完停业登记后,还能开发票吗?
答:现阶段因受疫情影响停止经营的个体双定户,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时无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上缴已领用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期间不应再开具发票,如停业期间因发生业务开具发票,则需按规定流程办理复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业务且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应在当地全面恢复正常生产后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4、问:我不是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停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办理停业。
5、问:我想做停业登记,但是我家里没有电脑,我该怎么办?
答: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您进行线上辅导操作进行停业,或者通过微信、QQ、短信等与纳税人联系,并留存相应证据资料后在前台为您容缺办理停业。
6、问:我在办理停业时,系统提示我有未申报记录信息,我该怎么处理?
答:遇到这种情况,请您不要着急,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留守值班人员为您辅导办理。如果您碰到涉税疑难,可以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0994-5804037,0994-5801498,0994-5811314。停业登记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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