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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or “终止”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缴个税是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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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8-21 00: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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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解除”or “终止”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缴个税是否一样?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6491&idx=5&sn=bdfc8ddd0ad9274bace4d0197f0869ed&chksm=fb656f2fcc12e639dd018b0fc2a53b61a630ef8135f2d4750925aa30f99adf2bb32d192b8de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0
二维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但是,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应
限定于“解除”而非“终止”劳动关系
,相应合同到期不续订终止劳动关系所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不能享受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
案例
2019年10月,任职于A公司的小张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给予小张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24万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6396元,则小张应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A公司就该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为:
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66396×3=199188(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40000-66396×3=40812(元)。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缴个人所得税:40812×10%-2520=1561.20(元)。
A公司就该笔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正确吗?
分析
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支付补偿金。另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该文件所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限定于“解除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有别,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
税法所述一次性补偿收入应限定于“解除”而非“终止”劳动关系,相应合同到期不续订终止劳动关系所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不能享受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
合同到期终止所支付补偿金也属于个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本案例中小张也可以将该笔补偿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则应确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40000×20%-1410=4659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590-1561.20=45028.80(元)。
作者:陆丽群 樊剑英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
责任编辑:李星红 (010)619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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