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6〕8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未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至十年的,补贴比例调整为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二、未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补贴比例调整为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20%后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三、本通知自 2016年11月1日 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