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市区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让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2004)29号
各承办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2004年4月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04]6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市区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受让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工(受让人)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持有苏州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各承办银行所属网点可予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时效、金额以及需查验的其他证明仍执行《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苏房金[2004]14号)规定。
二、本通知自2004年4月9日起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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