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规程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7)3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担保公司:
为配合做好创业创新环境评价工作,推动实现“3550”改革目标,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苏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7〕255号)具体要求,对职工在已实行不动产交易登记资金托管前置的地区申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原来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调整为需提供《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
本通知自 2017年9月5日 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