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苏房金规〔20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文件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8%~12%区间内,至企业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此政策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企业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至企业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201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