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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备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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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15/7/14/art_70_163616.html
发文单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备案的报告
发文日期: 2015-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备案的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防范制度性风险的要求,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进行了清理。现将《涉及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制度目录》、《其他全文废止或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制度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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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9 10: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表1

涉及税务行政审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制度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清理意见

失效或废止原因

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及进户执法相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与总局行政审批改革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不符

2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公告

宣布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的子项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子项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子项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子项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子项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子项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子项13“免税卷烟核销”、子项14“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子项15“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子项16“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退税审批”、子项1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以及子项9“研发机构采构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中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取消审批项目,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

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 公告》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4] 116号

部分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我省国税部门除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项目编码24001-24007)外,其余7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审批。

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甘国税公告[2014] 7号

部分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省国税局除3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项目编码24001,24002,24007)外,其余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审批。

附表2

其他全文废止或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管理制度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清理意见

废止原因

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规程〉的公告》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2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部分条款作了修订,废止甘国税公告2012年7号,按照总局文件执行。

2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类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甘国税函〔2014〕12号

全文废止

与《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不符,增值税发票管理政策发生变化。

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4〕232号

部分废止

第二条第(二)款“3.推行发票供应标准。县(区)国税应当结合实际,针对不同征收管理方式、规模或行业的纳税人,制定不同的发票供应标准,包括可使用发票种类、最高供票量、开票限额及发票领用方式等,设定统一、规范的发票申领程序,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场所、媒体上公开。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市(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发票供应标准。纳税人根据国税机关公布的供应标准申领发票,由办税窗口即时办结。纳税人超出供应标准申领发票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作废。

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龙江尼什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尼什峡水电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甘国税函发〔2006〕180号

全文废止

与《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版)相关规定不符

5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操作指南>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4〕329号

全文废止

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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