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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苏州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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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jcyw/201112/04acdacecfe146d3ad93c74823b85099.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苏州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苏州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1〕6号

  
市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苏州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苏州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困难情况,减轻住房消费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所支付贷款利息的贴补。

第三条 本办法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内适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 借款人为当地住建部门认定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

㈡ 所购自住住房为政府定向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㈢ 借款人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期间,未发生连续逾期3期和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行为。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期:

㈠ 贴息期限为自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的三年内,最长贴息期为三十六个月;

㈡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贴息期可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往前追溯一年。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

㈠ 借款人在申请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贴息额度为借款人上一年度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的50%;

㈡ 借款人在申请日前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贴息额度为借款人上一年度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的40%;

㈢ 按上述规定计算后贴息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但借款人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支付利息计算。

第七条 借款人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贴息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㈠ 由借款人填写的并经借款人本人签名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㈡ 借款人公积金卡;

㈢ 借款人身份证;

㈣ 指定银行卡(折);

㈤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发放的程序办理:

㈠ 借款人持有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㈡ 管理机构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

㈢ 管理机构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贴息对象指定的银行卡(折)。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申报发放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原则上在上半年完成,具体受理时间由管理机构提前公告。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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