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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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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 10: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jcyw/200809/ee7723b02d244ade9153dfae927047aa.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的通知


   
苏房金〔2008〕74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中心各科,各承办银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银行网点直接办理的补缴业务
1、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
⑴正常汇缴后的补缴。单位办理一个月或数个月整体欠缴的补缴业务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⑵首次汇缴前的补缴。单位办理自设立至首次汇缴前住房公积金补缴,且补缴时段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以上补缴业务由银行网点受理后按“单位补缴”业务处理,并在电脑系统备注栏中注明补缴月份。
2、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
个人补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或个人一次性补缴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按下列业务流程操作。
⑴漏缴的补缴。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与补缴月份相对应的劳动合同、人事调动通知单或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⑵少缴的补缴。对应月份已汇缴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原则上不予办理个人补缴。因计算错误等原因确需补缴的,应提供职工工资清单及单位补缴说明。
二、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补缴业务
1、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
单位办理自设立至首次汇缴前住房公积金补缴,且补缴时段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银行受理网点办理补缴。
2、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
个人补缴月份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或个人一次性补缴金额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应由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清单、补缴说明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汇总核准表》(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银行受理网点办理补缴。
三、核准程序
属银行网点直接办理补缴业务的,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由管理机构职能科室负责受理。核准程序为:科室经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报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本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汇总核准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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