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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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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 10: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jcyw/200807/966ca9cc87c64a1f9f1b7d2d56faf533.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


   
苏房金〔2008〕59号


各有关单位:
依照国家“控高保低”、促进社会分配公平、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求,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苏建金管(2008)150号文精神,现对市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缴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缴存基数和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我市的缴存基数按照《关于开展苏州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2008)56号文件执行;缴存比例最低为各8%,最高为各12%。凡高于规定基数和比例标准的,从2008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纠正。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的比例应一致,单位管理者与职工、“正式职工”与“招聘职工”、老职工与新职工、长期合同工与短期合同工、高级管理者与一般管理者,都应一视同仁,同一政策、同一比例,一个单位不得存在两种比例。如存有两种比例的单位,从2008年7月1日起全部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zfgjj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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