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质技监发〔2008〕11号
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和省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文件精神,现就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要求单位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下简称机构代码证书),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识别该单位的唯一标识码,同时登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人数等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的信息。
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展年检工作。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手续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年检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社保编号等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年检。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核验无误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后,在该表上加盖住房公积金年检章。《住房公积金年检表》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前台领取。
三、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撤消其机构代码证书时,应要求单位提供公积金管理机构年检有效的《住房公积金年检表》。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手续的,应要求单位及时办理。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管理系统内记录的单位信息应包括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缺少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要求其持机构代码证书补充登记相关信息;对不能提供机构代码的,应要求其到当地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五、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了解单位设立情况,定期交换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记载的缴存单位信息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六、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进行数据交换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