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房金[2007]54号
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2007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苏房金[2007]53号)规定,现对苏州市市区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7900元,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调整。工资总额具体口径按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05]82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的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企业缴存比例未到各8%的应调到各8%,在各8%-12%幅度内未达到12%的,可继续上调到各12%。
三、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四、调整工作从即日起开始,两个月时间基本结束,请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
五、调整工作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积金 调整 通知
抄报:市财政局
抄送:各承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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