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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font=Arial]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font])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font=Arial]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font]》([font=Aria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font])第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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