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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优惠】别错过!销售和购买农产品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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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 11: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石景山税务
标题: 【微优惠】别错过!销售和购买农产品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A0OTIxNA==&mid=2650124353&idx=4&sn=d645d4f67e2e9956fb73701ae2469033&chksm=f1035990c674d0869f5bf4e1bf8395c0761aec9caab452285c36ca1fc42bc82d8d631a2b8e7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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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不仅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购买自产农产品也有税收优惠可以享受!这事儿您可了解?一起来看看吧↓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优惠内容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编辑设计:北京丰台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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