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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不再执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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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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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 10: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承德税务
标题: 这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不再执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信息反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A5NzQ5NA==&mid=2651490390&idx=1&sn=3f8886931ef4f6db1ce59baf8ff02553&chksm=8bbaafafbccd26b931cf5b3478a39485e45505e1c144b93b70e8fc3e0aee7d5f705486967b0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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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年8月5日


办税指南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6.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7.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8.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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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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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6.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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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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