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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西安市管公积金 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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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 10: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xa.gov.cn/xxgk/zcfg/5da86daef99d6527b6bbe8c5.html
发文单位: 西安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西安市管公积金 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纪律规定
发文日期: 2013-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管公积金
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纪律规定


为了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作风、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管理监督和纪律约束,打造素质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特制定以下纪律规定。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不准有违背纪检监察干部身份的言论和行为。
二、严格遵守群众纪律,不准以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群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摆架子、逞威风、耍权势;不准利用职权与民争利,侵占群众切身利益或侵害群众合法利益。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依纪办事,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私自干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不准对职责范围内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工作拒不执行、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四、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准擅自使用办案措施;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对象;不准随意动用或处置涉案暂扣款物;不准私自借用涉案单位或个人财物;不准向涉案单位或个人提出与办案无关的要求。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准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及其内容;不准泄露案件调查方案和案情。
六、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报销费用;不准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安排;不准出入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场所。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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