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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部门 财关税〔2020〕28号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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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 10: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719237
发文单位: 财政部等部门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20〕28号
文件名: 财政部等部门 财关税〔2020〕28号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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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部门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财关税〔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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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发表于 2021-3-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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