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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问答 ▌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涉及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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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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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 10: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榆林税务
标题: 每日问答 ▌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涉及哪些税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cwMzA2Mw==&mid=2649737667&idx=3&sn=2353bd08f7e65677d0b272dbb9b4f305&chksm=82dd027bb5aa8b6db46d5da45061f2580d491e9a81155d99e5956e18e0479d42397d7d77241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8
二维码: -


问: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涉及哪些税费?

答: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减半)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免税不得开专票)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减半)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减半)(财税〔2016〕12号)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减半)(财税〔2016〕12号)
6.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7.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减半)
8.水利建设基金:按收入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计算缴纳;(财税〔2016〕12号)
9.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所在地等级税额标准缴纳;(减半)

【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12号(自然人可享受)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9〕13号、陕财税〔2019〕5号(自然人可享受)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陕财办综﹝2019﹞25号 三、从2019年1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其中自贸区和自创区的按0.3‰)的标准,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制作:市局纳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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