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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应如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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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8 01: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通州税务
标题: 解答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应如何填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EyMjI1MA==&mid=2649491850&idx=5&sn=1dcc54167458fedab1261b65e6ca40e4&chksm=83ae086fb4d9817975a635fe403ad6b17f62a339226e05f061f73b3b007a3ee51c6413a2d58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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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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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享受?如何填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该优惠政策填报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中。其中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将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在第7行“(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填在该表的第8行“(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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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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