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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提示】“公司+农户”,这两项税收优惠待您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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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8 01: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石景山税务
标题: 【微提示】“公司+农户”,这两项税收优惠待您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A0OTIxNA==&mid=2650124316&idx=4&sn=0490daf8a74ffbfad44834d9e1e60336&chksm=f10359cdc674d0dbbf20d0e7674b2cf19280ad01ef2e4e6765a9c984668f6da28fa51ace21a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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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型农业经营兴起,国家针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这种新型农业经营方面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以下两项税收优惠,快来了解一下吧~


+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优惠内容
1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项目如下
A: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B: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





编辑设计:北京丰台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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