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19
  • Tax100会员 28024
查看: 487|回复: 3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公告 天津海关 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6号

963

主题

1821

帖子

18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849
2020-4-9 09: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5/20190401152242457.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公告 天津海关 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3-29
政策解读: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190401152554057.s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公告 天津海关
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4月8日至22日完成申请受理。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19年3月29日


点评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5/20190401152242457.shtml  发表于 2020-4-9 09:3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63

主题

1821

帖子

18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849
 楼主| 2020-4-9 09: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公告实施时间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4月8日至22日完成申请受理。

点评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190401152554057.shtml  发表于 2020-4-9 09:3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