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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但之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4至6项条件的,是否还可享受递延纳税?是否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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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但之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4至6项条件的,是否还可享受递延纳税?是否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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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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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0: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四)股权激励计划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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