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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由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提供何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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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由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提供何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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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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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0: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七)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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