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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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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7 17: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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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7 17: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省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此次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主要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以及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

当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享受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无需申请。延缴缴纳社保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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