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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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