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36
  • Tax100会员 33334
查看: 448|回复: 1

[个人所得税]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1121

主题

1830

帖子

1892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892
2020-5-27 00: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617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06
2020-5-27 00: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