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杭州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及月缴存额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二次会议精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按人、按户限额制度,具体可贷额度由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职工月缴存额等因素综合确定。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的通知》(杭公积金〔2010〕27号)规定,现将调整2010年度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及月缴存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且自2010年10月1日起月缴存额在110元(1100元×5%×2)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具体可贷额度依据职工月缴存额、房价、首付款比例及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3947元),可贷额度限额的相应月缴存额标准为:
1、职工月缴存额低于366元(43947元/12×5%×2)的,最高可贷额度为15万元;
2、职工月缴存额高于366元(含)、低于879元(43947元/12×12%×2)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
3、职工月缴存额高于879元(含)的,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4、职工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可贷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
三、上述可贷额度及月缴存额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1年9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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