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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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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6 18: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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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8.15~
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
〕21
号):
一、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
要态度坚决、措施精准地落实好2019年地方出台的“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政策,落实落细今年新出台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不能因为税收收入形势严峻、地方财政困难而打折扣、设门槛。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更加有效地让纳税人知晓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
采取编制工作指引等方式,方便纳税人更系统更快捷掌握本地出台的减免税政策和享受程序。充分利用税务网站、“两微一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途径,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加强地方性减免税政策辅导和解读,确保政策执行准确规范、口径一致。
2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0
〕537
号):
一、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时,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或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
二、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三、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捐赠物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物资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等。
六、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物资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物资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七、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可以不开具,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八、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慈善组织可以暂不开具捐赠票据,但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物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同时,慈善组织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收到捐赠物资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应当注明收到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物资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慈善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3
、《国务院
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
〕111
号):
商务部关于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海南、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杭州、合肥、济南、威海、武汉、广州、成都、贵阳、昆明、西安、乌鲁木齐和河北雄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28个省、市(区域)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全面深化试点期限为3年,自批复之日起算。
五、全面深化试点期间,根据发展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不再执行20
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6
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2020-08-05)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5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
〕28
号):
一、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保障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2020年底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外贸企业申请,可合理变更短期险支付期限或延长付款宽限期、报损期限等。
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力度。对纺织品、服装、家具、鞋靴、塑料制品、箱包、玩具、石材、农产品、消费电子类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在落实减税降费、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稳岗就业、用电用水等各项普惠性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八、助力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破解难题。研究确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名单,梳理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及其核心配套企业需求,建立问题批办制度,推动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在进出口各环节予以支持,“一企一策”做好服务。研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大型骨干外贸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支持措施。
十四、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的便利化,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培训和宣传解读,着重加强对疫情防控等应急领域企业的政策服务,吸引更多外资投向高新技术和民生健康领域。
十五、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提升引资质量。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
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
〕61
号):
一、拓宽外出就业渠道
(一)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工代训等援企稳岗政策,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
(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农民工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支持政策对城镇户籍居民和农民工一视同仁。鼓励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务费、信息中介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支持农民工从事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
7
、《国务院
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0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2020-08-07)起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0
、《商务部
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
〕165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现将《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来源:飞狼财税通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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