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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20200815 每日一税】《2020年第33周(08.10-08.14)周末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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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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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5 12: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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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每日一税】
2020年第33周(08.10-08.14)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1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8月10日: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个人持股期限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20%征收个税;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半按20%征收个税;超过1年的,免征个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
二、2020年8月11日: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中秋节慰问金1000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
)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案例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中秋节慰问金1000元,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20年8月12日:A公司将其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全资子公司使用,如何缴纳城建税?
答:A公司将其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全资子公司使用,换言之为A公司给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且不是用于公益事业和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而城建税,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
只要实际缴纳了增值税,就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缴纳城建税。
四、2020年8月13日:2019年6月,王老五向S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住房,总价200万元,并由S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
契税
。截止2020年7月,S公司尚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王老五的房产证。同年8月王老五将该房卖给张三,问S公司能否退还代收王老五的
契税
?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S公司虽代王老五缴纳了
契税
,但王老五在未取得房产权属(不动产证)前转让给第三方张三,税务机关应退还已纳
契税
。
因此,本案例S公司应退还代收王老五的
契税
。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
契税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
契税
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
契税
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
契税
;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
契税
。
五、2020年8月14日:王小二2015年12月向S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家庭唯一住房,面积170平米,总价200万元,开发商一直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契税
。2020年8月,S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王小二缴纳
契税
时,能否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
契税
?
答: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
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2020年8月,S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王小二缴纳契税时,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优惠。
但实务中,却另有一种观点,王小二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优惠。
其理由是,王小二向S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住房的时间是2015年12月,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则王小二缴纳契税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24号
)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而
财税〔2016〕23号
是从2016年2月22日起实施的。
王小二购买住房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以前,且
财税〔2016〕23号
也没有2016年2月22日以前未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的按
财税〔2016〕23号
处理的规定。
因此,王小二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优惠。
各位老师,你赞成哪种观点呢?欢迎参与讨论。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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