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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有序推进!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政策加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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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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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5 1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衡水税务
标题: 配套措施有序推进!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政策加速落地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E4ODgxNg==&mid=2653380478&idx=3&sn=8d30308dfb65d168102c6375625ee7a5&chksm=8d100281ba678b973279b0ee9461684ce73d9d0386edf18969372bcb554af58f4bed6037011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4
二维码: -
8月10日上午,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心,电话声此起彼伏,58位热线坐席员戴着耳麦,为电话另一端的纳税人答疑解惑。

  “最近来咨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鼓励类产业名录的国内外客商特别多”,坐席员苏家义介绍,自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后,平均每天都能接到50个左右的相关来电咨询。

戳图了解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关键在于制度创新,税制的优化、创新对于促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将有力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据了解,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31号文件”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李旭红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海南自贸港所定的15%优惠税率不但低于标准税率,与高新技术企业及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的税率相同,并且也远低于G20国家的标准税率,有利于鼓励、吸引投资。
  
  除了优惠政策给力,海南税务部门也迅速推出一系列配套措施为推进政策平稳落地添力。


图为国家税务总局琼海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岗人员为纳税人讲解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方面,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由纳税人自行判断,若认为其符合财税31号文件的条件,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先行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蒋焕民表示,该局依托电子税务局实行极简办税方式,纳税人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有利于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辅导,海南税务部门进一步畅通税企交流渠道,通过线上税企微信交流群等方式,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全天候全方位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税企交流群沟通方便快捷,在群里提问税务人员都会帮忙解答,即使是在下班时间、周末或节假日,我们也能得到及时的答复。”海南国爱治疗中心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孙雅说。该公司所在的海口国家高新区,当地税务局共组建了5个税企微信群,税务人员全天候在线,为1200余名群成员提供政策咨询辅导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林银兰表示,“31号文件”发布后,该局主动靠前服务,第一时间利用税企微信群向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推送优惠政策,及时回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确保自贸港政策发布后首个纳税申报期纳税人能及时享受,海南省税务局将7月纳税申报期限由7月15日延长至7月24日,同时在办税服务厅设立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咨询专岗,辅导企业正确填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相关配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二)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三)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五)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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