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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隐现,网络货运这本好经要怎么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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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运输]
问题隐现,网络货运这本好经要怎么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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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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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5 0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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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共4章30条,“安全”是高频次出现的关键词之一。政府希望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定,为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各方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从无车承运试点来看,成效显著,网络货运普世化后,发展更是迅猛,一切似乎都在朝着好的方向进行着。但是,从现实爆发的问题来看,网络货运这本好经有被念歪的威胁。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这些问题可能不算什么,也并没有放在心上,但从网络货运及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是非常不利的。
好经被念歪的威胁在哪里?
首先,信息遭垄断,数据共享难实现。
说垄断也许并不那么准确,但这是表达司机及部分企业的真实感受。在网络货运发展过程中,有些平台搞起了屏蔽、垄断货运相关信息的行为,希望以此来达到自己变相涨价或压价的目的。例如,屏蔽货主信息,司机无法联系议价;优质货源资源被平台垄断,司机没有选择等。这种信息的垄断造成货运市场失去公平竞争环境,一方利益被严重侵占。
网络货运的核心价值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整合供应链上下游分散资源,网络货运平台在产业链条环节需要扮演深度的组织和协作工作,以实现货主、三方物流、实际承运人等组织上的互联互通,建立安全的上下游贯通,促进开放合作及数据共享,从而有效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如果平台连货运信息都得不到开放,又何谈其他资源的共享和链接?没有公平的网络货运竞争环境,又怎么维护各方利益,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其次,高举网络货运旗帜,做着中介的事,【承运】价值未体现。
根据
《办法》
可知,网络货运经营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行为。
但在实际经营中却并不是那么回事。很多互联网物流平台虽然“号称”是网络货运平台,但实际做的却是信息中介的事,只是为上下游组织提供交易撮合业务,并没有参与到实际承运过程中去,平台既不与托运人签合同,也不承担承运人该有的责任和义务,对司机是否签运单合同,是否是司机本人签署,也并不在意;业务当然也不是发生在真实承运过程中,网络货运数据也不是真实承运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而是事后补上的。
他们只是本能地想蹭政策热点,让网络货运成为公司宣传的噱头;在网络货运成为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情况下,他们或许也想转型做网络货运,只是换汤不换药,想快速追逐利益而已。正因如此,在货运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托运方、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推诿扯皮问题。这种打着网络货运幌子的模式,对于真正进行网络货运经营业务的公司以及网络货运的未来发展都是十分有害的,应该加以整顿和规范。
另外,很多平台虽然有参与实际承运,扮演了承运人身份,但承运人该有的责任和义务其实并没有承担。《办法》既然明确指出网络货运经营属于承运范畴,将网络货运经营与信息撮合模式区分开来,并多次提到【合规】,所以个人认为,网络货运的合规不应该仅是税务、业务流程等,也应该包括经营模式等各方面,合规是个大概念。
然后,虚开发票。
这是自无车承运试点以来,行业就存在的问题,也是饱受抨击却屡禁难止的弊病,其根源就是利益驱动。部分企业借着政策的东风,利用政策漏洞,以获巨额利润为最终目标,做着“买卖发票”的事情,把代开发票作为业务发展点,这不仅不合规,也难以做到四流的完整和统一,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网络货运的良性发展。
其实《办法》有明确指出并严格规定,平台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说白了,买卖发票是违规行为,有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也许现在的开票公司过得挺爽,也赚了不少钱,但未来就说不定了。
对于虚开发票现象,路歌董事长冯雷是深恶痛绝的,他曾在多个场合不留余地地加以抨击。他说,自己接触过非常多的客户,很多客户往往会直接问这样一句话:你是几个点?好像网络货运就是卖发票的,价值就只有卖发票。他表示,网络货运如果最终只是实现了卖发票,这不是他们这一代物流人所应该和所想看到的。希望网络货运不要被“虚开发票”念歪。
最后,信息虚假,真实性难保证。
网络货运创新了大数据监管方式,这就必然会对数据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数据与信息的真实性成为网络货运非常重要的核心点。《办法》有规定强调,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这就要求网络货运数据必须是业务链条的完整映射,包含用户资料+订单数据+运单数据+轨迹数据+支付数据+财务数据+车后消费数据+运力数据等,业务流转过程中自然留下的数据痕迹,才是真实信息。
但现实中信息造假非常严重。前文说的乱开票问题、撮合交易,背后的实质就是信息的不真实,报上来的数据并不是实际发生的业务,而是虚假乱造。另外,像“线下完成订单,线上导入”、“事后补录”、“随意修改和选择性上传数据”等情况,都是信息不真实。可以说,从无车承运试点开始,到如今的网络货运,数据信息的不真实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冯雷多次强调,网络货运下半场真实性很重要,一定要在真实性上下功夫,只有信息真实,才能发挥数据的真正价值,这就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要找准自身定位,回归“承运”的本质,要在真实承运过程中去创造价值。同时,企业要做运单全流程数字化管理,这样才能数据留痕,方便对每单进行即时的跟踪、管理、干预,也方便做分析,加强管理,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总之,信息真实一要看业务数据的完整和真实,二要看管理方式,是传统企业的线下管理还是平台服务的一体化线上管理方式。
小结
网络货运是数据文明下的创新,它开创了一个新世界,能有效打破物流行业多重限制,整合零散运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组织优化、集约化程度,降低社会和企业的物流成本;在网络货运时代,企业在组织车源、货源,强化风险控制,形成服务和异常处理标准等方面的能力都在变得更为强大,中小物流企业发展也拥有更多想象,网络货运发展前景积极乐观。
但新事物发展总难免遇到“威胁”,网络货运工作要想一直顺利推进下去,不仅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规范,也需要企业转变经营思维,立足长远目标,回归“承运”本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来说,在打造完整业务流程的同时,一定要牢记合规安全底线,这样才能真正占据优势,这也是平台发展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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