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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大庆晚报:法院与税务部门签署“企业破产涉税事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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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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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5 02: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市地】大庆晚报:法院与税务部门签署“企业破产涉税事项意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899539&idx=8&sn=1a96f9647be47d54d49d20798085cdbd&chksm=801726feb760afe87a8c2dbe5113c78ee4f829cc344429efa52bc96976ca4ccae4a8793cab7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4
二维码: -

8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联合签署《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主要针对营商环境中,涉税关联问题及破产处置中产生的税务问题,明确了20条规定。
《意见》主要包括:建立涉税事务办理协调机制,明确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企业破产涉税事务办理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问题。
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先行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打通破产企业、涉税信息快速查询通道,规范涉税问题清查项目,敦促破产企业管理人勤勉尽责,缩短涉税债权申报时限,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时间。
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无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为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重整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在破产重整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破产清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管理人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END
来源: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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