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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函
穗公积金中心函〔2011〕18号
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目前公积金贷款新系统在各承办银行运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提高公积金贷款效率,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承办银行承担借款人的咨询和查询工作。各银行网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答借款人提出的问题。
二、减少退件数量,提高审批效率。贷款新系统中个别银行的退件率达60%以上,主要是审核资料多,把关不严、同一问题反复退件等造成。请各银行高度重视贷款审批的质量,如果对退件原因有疑问的,请及时与中心审批人员沟通。同时,为缓解重复退件给审批工作带来的压力,中心将定期对承办银行的退件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三、严格贯彻落实穗国房字〔2010〕1311号文件, 统一家庭已购房套数认定标准(详细情况见附件1)。
四、从 2011年3月1日起 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住房贷款曾有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因新旧房产证差异导致地址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是新房产证分户图上对新旧地址均有记载的,承办银行可将新房产证扫描至系统,并在审批意见上注明具体情况。二是新房产证分户图上没有记载新旧地址的,借款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六、在审批过程中,借款人因故需要撤销贷款申请的,需填写撤销贷款申请书,承办银行加具意见并盖章。
七、所有退件的纸质贷款申请案件于 2011年2月28日前 送中心审批,过期不予受理。
八、按以下时限要求报送发放规模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一)纸质贷款申请案件,于 2011年9月30日 (含)前报送。
(二)新系统上的贷款申请案件,从中心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报送。
(三)凡过期不予受理的案件,各银行要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做好撤销贷款申请的相关工作。
九、已放款的贷款案件,从放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档案资料及时送达中心存档,承办银行可到中心领取统一的档案袋。
十、重申中心不受理提前办理交易过户或抵押手续的贷款申请。
十一、重申严禁承办银行及其委托中介机构以中心的名义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将停止该行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
特此函达
附件:家庭已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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