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4 14:29 编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代表处、外商投资企业?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是否在征缴范围要看登记注册类型,以下登记注册类型不在征缴范围:(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
二、残保金申报时,兼职、实习生,算季节性用工吗?员工和总公司签合同,在分公司工作,计入总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吗?
答:1.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企业临时生产经营需要招录的实习生、兼职等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属于季节性用工,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不属于。2.员工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计入总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中。但是分公司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并且该员工长期在分公司工作,个人所得税也是在分公司缴纳,则该员工可计入分公司在职职工人数。
三、残保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是否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答: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四、单位在计算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由于人员入职、离职变动较大,有的月份月初、月末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同,如何确定该月人数?按天汇总除以本月天数?
答:月末最后一天的人数为当月人数。
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