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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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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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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3 19: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伊春税务
标题: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2ODM1NjUxNg==&mid=2247496154&idx=2&sn=24c19c55e9e458df9cc4487e4eaea83c&chksm=fc8d8a11cbfa03072ebf18d7a3604819bd36cd2a755fe6636c5860b720c37a11afab8a6b92c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3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4 15:15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黑龙江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2日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解决特殊情形应税产品销售额确定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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