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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font=Times New Roman]2011[/font]年第[font=Times New Roman]48[/font]号)规定:“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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