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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关于“税收黑名单”,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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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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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3 17: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涨知识】关于“税收黑名单”,你了解多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20168&idx=1&sn=2da4f4fca1da62905d1e916248d7dac4&chksm=803e4b3bb749c22dc196ba9f6052b73acccca5dbe5cbdef2ac3ab5162d70197e7e1845777cb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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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下面让我们通过问答的形式,带领大家了解一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主要内容吧!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问答


Q: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答: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是指对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当事人,将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列入失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人行、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Q:什么样的涉税违法行为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答:由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符合以下九项税收违法行为中的一项,将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Q: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哪些内容呢?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Q: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只有企业会受到相关惩罚吗?

答:不是的。惩戒对象不仅包括企业本身,还包括了有关责任人个人。

1.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2.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4.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Q:税收黑名单有哪些惩罚呢?

答: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税务局在税务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利用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公布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分为内部惩戒和外部惩戒。


Q:内部惩戒会怎么样?

答:内部惩戒是指税务机关自行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的惩戒,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Q:外部惩戒会怎么样?

答:外部惩戒指的是税务部门根据发改委联合31个联合惩戒单位(含税务局在内)对税收违法当事人实施28项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归类有5大类:

1.依法限制公共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特定事项加强约束: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强化外汇管理;

3.撤销荣誉摘掉光环:向社会公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4.行业自律圈内无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5.责任人员市场退出: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Q: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如果我就职的公司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了,会对我有影响吗?

答:如果你是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且经法院判决确定的,那么你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将被公布。


Q:税收违法“黑名单”是如何公布的?

答:按月进行公布,录入审批通过后次月15日内在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还要通过各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途径以及采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Q:上了黑名单有解救办法吗?

答:可以,信用修复包括只录入不公布和撤出公布两种类型。撤出公布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Q:什么情况符合只录入不公布?

答: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Q:有撤出公布的年限规定吗?

答:2019年1月1日前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税务公告栏中撤出。2019年1月1日起,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税务公告栏中撤出。


Q: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否就不再受到联合惩戒了呢?

答:不等同。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指江苏省税务局从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上撤出公布,并将撤出公布情况通知31个联合惩戒单位(含税务局在内),各个惩戒单位根据文件的规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Q:只要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就会被限制乘坐飞机和火车吗?

答:不是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才会限制。根据国家发改委与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为税务领域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乘坐火车和飞机,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


Q:限制乘坐火车和飞机期限是多久?

答:特定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有效期为180天;特定失信人限制乘坐飞机有效期为一年。


由此可见,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违法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企业声誉、个人名誉和商业机会等。所以连小税提醒大家,要依法诚信纳税,切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哦。


稿件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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