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37
  • Tax100会员 28001
查看: 303|回复: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因取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968

主题

1076

帖子

919

积分

三级税友

Rank: 4

积分
919
2020-5-27 00: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集团因取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617

主题

1万

帖子

9071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071
2020-5-27 00: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二、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三、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四、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见附件)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