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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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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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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0: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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