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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5期: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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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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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3 00: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珠海税务
标题: 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5期: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OTI0NjE3NQ==&mid=2247505325&idx=3&sn=f329f39d943db45f52858ac87b495364&chksm=fac9fe9dcdbe778b94f1daa78cb79bbf44007752186ec151fed5197da9cac4541cae31e7532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0:35 编辑

出口退税云讲堂
为了更好服务疫情防控和做好“稳外贸”工作,帮助出口企业及时、准确掌握和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红利和各项服务措施,广东省税务局开展“出口退税云讲堂”系列课程,通过视频微课、视频直播等多种方式,向出口企业进行政策讲解。课程将不定期通过“广东税务”公众号、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敬请留意。
第五期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5月份,税务部门会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类别评定,把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那么,每一类的评定标准具体是什么呢?快来学习本期的出口退税云讲堂,看看你们企业符合哪种类别的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01
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02
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0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四)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注意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一)出口企业上一年度被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发现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或内容不实,但尚未达到上述部门处罚标准的。
(二)评定时,出口企业已办理停业登记。
(三)评定时发现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申报退税额中,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申报退税额的比例超过40%。
(四)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三、四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注意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2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一)出口企业上一年度被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发现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或内容不实,并已被上述部门予以处罚的。
(二)评定时,出口企业的状态为非正常户。
(三)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二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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