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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典”说法】企业合并后,欠税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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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2 12: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谈“典”说法】企业合并后,欠税谁承担?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48236&idx=5&sn=aeaccbc34913fa09c04fb8ffbf19138d&chksm=8870f6cabf077fdcf797b1e067aa8f33a2e86ae4c8c4dd9c6149507e6de203dd518be3bf288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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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12 15:11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七编,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个条文,几乎涵盖了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民法典》深刻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下面,笔者继续为大家就民法典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例:小谯公司与大谯公司合并重组成美谯公司,合并前小谯公司有未缴清的税款,应由合并后的美谯公司继续履行纳税义务。若美谯公司分立成小谯公司与大谯公司,美谯公司有未缴清的税款,应由分立后的小谯公司与大谯公司承担税款缴纳的连带责任。

企业合并或分立前的欠税,
在合并、分立后应由谁来缴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许多企业发展壮大了,还有一些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来寻求新的发展机遇,当然也有一小部分企业破产了,这些都是十分正常的符合优胜劣汰市场竞争规律的现象。但是也的确有一些纳税人借口企业改制重组,甚至不惜搞假破产来逃避纳税义务,损害国家税收权益。一些纳税人借企业改制重组之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致使改制重组前企业应纳税款无人承担,由于税务机关在企业改制重组前往往不知情,而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有的又拒绝承担改制重组前企业欠缴的税款,因而税务机关难以追缴税款,最终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在企业合并、分立等行为中,这种现象很普遍,特别是导致增值税、消费税流失尤为严重。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出现合并、分立情形时,必须马上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这是纳税人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如果纳税人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也不依法缴清税款,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实践中这种违法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税务机关有必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随时掌握动态,通过有效的办法来促使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纳税人,履行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涉税问题处理相对复杂,这些重点事项要牢记!
相关条文
《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来源:安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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