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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境外中资企业符合条件但未向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的,税务机关可否根据掌握的情况将其认定为居民企业,企业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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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符合条件但未向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的,税务机关可否根据掌握的情况将其认定为居民企业,企业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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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七、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font=Times New Roman],[/font]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font=Times New Roman],[/font]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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