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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哪些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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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哪些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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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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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0: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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